
闽南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闽南师范大学校部机关与教学单位
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根据闽委发明电【2013】59号、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文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办公用房管理,特制定《闽南师范大学校部机关与教学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闽南师范大学
2013年12月19日
闽南师范大学校部机关与教学单位
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为加强我校办公用房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学校办公用房的使用效益,根据闽委发明电【2013】59号、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文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校部机关办公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及会议室;教学单位办公用房包括该单位行政人员办公用房(含辅导员)及会议室。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面积特指使用面积。“使用面积”为房间内净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楼梯、厕所及值班室、配电室等公共使用面积,计量单位为平方米(㎡)。
第三条 学校办公用房实施两级管理,各部门所使用的办公用房实行定额使用、超额收费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国资处作为办公用房的归口管理部门。各部门在执行学校有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本部门用房管理办法,负责内部用房的调配和管理,并将本部门使用情况报国资处备案。
第五条 经学校讨论按编制分配给各部门使用的办公用房,由国资处与使用部门签订房屋使用协议,各部门依据房屋使用协议取得房屋的使用权。如果单位编制发生变化或学校办公用房分配方案调整,须重新签订房屋使用协议。
第六条 定额用房标准
根据人事处提供的各部门在编行政人员数,并按照:处级 12㎡/人,处级以下 6㎡/人的标准核定各部门办公用房面积,定额用房标准允许±10%。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办公用房面积= 12㎡/人×处级人数+ 6㎡/人×处级以下人数
会议室面积:各院(系)、各行政部门如需设置会议室以小型为主,小型会议室为1—2个标准间;集中办公区可设置中型会议室,统一管理,共同使用,中型会议室为3—4个标准间(标准单间办公室使用面积为12--18㎡)。
第七条 各部门无偿使用定额内的办公用房。对于超过定额的用房,学校向使用部门收取房产资源调节费。房产资源调节费按每月3元/㎡计算。
超定额用房面积=实际用房面积-定额用房面积。
全年房产资源调节费=超定额用房面积×3元/㎡×12月
第八条 房产资源调节费的结算办法:每年12月份,由国资处审核各部门用房的实际情况,核定本年度各部门应缴的房产资源调节费,再由财务处于下一年度从超额单位的办公经费中扣除。
第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定额用房面积及超额收费标准是根据目前情况确定的,今后根据相关政策及学校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