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化学与环境学院聘用研究生兼任
“助教、助研、助管”工作管理办法
为加强研究生业务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发挥研究生在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同时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完成学业,规范我院聘用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工作,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着有利于研究生教学、管理、科研能力的提高,有利于资助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顺利完成学业,有利于为研究生毕业就业创造条件,学院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
第二条 学院研究生“三助”分为教学助理、科研助理、管理助理三种岗位,分别简称为“助教”、“助研”、“助管”。“三助”岗位的聘任原则上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研究生。
第三条 学院以设立“助研”岗位为主,设立“助教”和“助管”岗位为辅。全院聘用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的人数控制在本单位研究生总人数的40%以内(其中兼任“助管”岗位数控制在10%以内,兼任“助研”、“助教”比例由各学院在剩余30%的指标内自行确定)。
第四条 学院实行研究生“三助”专项管理模式,以岗位津贴的形式发放,由校党委研工部统筹安排,财务处统一支出。各培养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挪用或克扣研究生“三助”经费。
第五条 研究生“三助”管理工作由研工部统一组织实施。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实际,负责制订配套实施细则。
第六条
在研工部统筹下,研究生“三助”岗位的设置,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的原则。各教学单位(含教辅)和机关职能部门的研究生“三助”岗位的申请、聘用和考核等工作,分别由分管领导组织本单位(部门)实施。
第七条
各培养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原则上为学院分管学生总支书记或副书记)负责,按照岗位职责的条件和要求,安排研究生辅导员具体实施管理,加强对受聘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八条 申请“三助”岗位的研究生,必须根据学院研究生“三助”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岗位条件要求,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章
岗位条件与设置原则
第九条
申请兼任“三助”工作的研究生须是我院在籍全日制第1学期~第5学期的研究生。受聘“三助”的研究生必须政治思想优良,责任心强,学有余力;必须经过导师同意,所在培养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考核,研工部审核。
第十条 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仍享受原单位工资待遇的研究生,不在申请聘用“三助”岗位之列。
第十一条
在读期间,受到校纪处分或法律处罚的研究生,自处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三助”岗位工作。聘任期间受到校纪处分或法律处罚的研究生,当即取消“三助”资格。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含教辅)的研究生“助教”岗位,由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确定“助教”名额,也可以结合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中的教学实践环节设置岗位需求计划。
第十三条 “助研”岗位由教学单位、研究机构与研究生导师根据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名额,也可以结合专业培养方案中的科研实践环节制定招聘计划。
第三章
岗位名称与职责要求
第十四条 “助教”:承担学院和研究生培养单位本科生的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等教学工作,以及指导实验和生产实习、辅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考试及考查课的阅卷、开放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兼任“助教”岗位的教学工作量一般不超过8小时/周。
第十五条 “助研”:承担学院研究机构、导师分配或指定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科学研究、开发和专业设计、调研等工作,包括科学实验,试验数据的整理分析及调研报告的撰写,文献资料的整理、汇编及翻译等。兼任“助研”岗位的任务(工作量)由导师提出,研究生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审定,报研工部备案,每学期考核一次。
第十六条 “助管”:承担学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及科研、教学管理部门的辅助管理工作,担任本科生及研究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助理等。兼任“助管”岗位工作时间不超过10小时/周。
第四章
岗位申请与聘任期限
第十七条 申请“助教”岗位的从第1学期开始进行受理。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组织考评小组对申请人进行教学考评。“助教”岗位聘期为一学年,按10月计算。符合“助教”岗位批准后,需报研工部备案。
第十八条
申请“助研”岗位的从第1学期开始进行受理。“助研”岗位由研究生直接向导师申请,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研工部审核。“助研”岗位按学年聘用,聘期为一学年。
第十九条
两年制的专业硕士申请“助管”岗位(包括全职)的从第1学期开始进行受理(必须导师严格把关,不影响正常课程学习和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学术硕士申请“助管”岗位(包括全职)的从第3学期开始进行受理。
第二十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三助”岗位的职数,应严格按照学院规定的指标比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考核和聘用工作,一般不办理临时申请。
第五章
岗位确认与聘用程序
第二十一条 每学年初,研工部发布申报“三助”岗位和指标通知。各学科、专业、职能部门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实际需要,确定“三助”岗位和指标,组织研究生申报,研究生个人填写“三助”岗位申请表。
第二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辅导员、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根据“三助”岗位性质和条件要求,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后,应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者进行面试考察,确定“三助”拟录用人选。
第二十三条 同时申请“助教”、“助研”、“助管”的研究生,经考察合格且同时拟被录用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岗位。各培养单位、职能部门公示拟录用人员(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研究生本人与学院或部门签订聘用手续,报送研工部备案。
第六章
经费管理与津贴发放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教育管理体制的转型,修订后的研究生“三助”津贴实行由研工部统筹、各培养单位负责的专款专用制度。超额部分由各培养单位给予补足。
第二十五条
学院每年度按培养单位学生数划拨“三助”专项经费,各单位按实际工作需要聘任“三助”岗位,并发放岗位津贴。
第二十六条
当年所划拨的“三助”专项经费结余部分在次年划拨经费前统一回收校财务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受聘兼任“助教”岗位的基本津贴,必须承担学院规定的6-8小时/周的教学工作量,且应纳入当学年(期)全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考核范围,超出部分应从全院教师平均超课时津贴中给予补足,原则上每课时不低于20元。
第二十八条
受聘兼任“助研”岗位的,除基本津贴外,导师应根据受聘者完成科研工作的质和量给予适当补助,根据导师补助给“助研”学生津贴额度,学院给予1:1比例配套,但不超过每生400元/月。(报销前学院必须统一出具导师给予学生配套报酬证明)
第二十九条
受聘在教学单位(含教辅)、研究机构兼任“助教”、“助管”岗位的基本津贴,学院补助津贴最高为每生400元/月。
第三十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申报和支出,由各培养单位根据研工部统一制作表格按月领取。通过各单位分管研究生教育与管理的辅导员申报,受聘单位(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报研工部登记、审批,报财务处报支。
第七章
工作登记与岗位考核
第三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或职能部门应严格根据“三助”设岗条件和要求,按照岗位职责做好研究生“三助”登记工作,并做好“三助”工作跟踪、监督和审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或职能部门要严格根据“三助”岗位职责制定量化考评体系,对“三助”岗位受聘者进行定期考核。其中“助教”、“助管”岗位每学期考核一次,“助研”岗位每学年考核一次。考评结果报送党委研工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助教”岗位考核工作,参照教务处制定的“教师课堂教学评价”,主要听取与设岗课程相关老师和学生的考评意见,注重量化考核。
第三十四条 “助研”岗位考核根据研究生科研工作态度、成果产出情况和工作量等,由导师或项目(课题)组考核,学科负责人鉴定。
第三十五条 “助管”岗位考核由设岗单位或部门根据研究生的德、学、能、勤、绩等方面给予考核。在学院里兼任“助管”的,由辅导员考核、院分管领导鉴定;在职能部门兼任“助管”的,由部门负责人考核鉴定。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经学院、研究机构或部门考核合格者,可以根据单位或部门工作实际需要办理续聘手续。对岗位考核不合格、终止聘用的研究生,应及时报党委研工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研工部将不定期会同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等部门,通过问卷、访谈、召开研讨会等方式,通过校研究生会等组织和相关人员对研究生个人履行“三助”岗位职责及各学院、职能部门执行“三助”管理情况进行调研,强化监督和管理。